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
歷史
1950年代至1970年代:從「贊成節育」到「最多兩個」
1980年代:一胎化
1979年下半年起,多地又按照一胎化的要求修改計劃生育規定。除部分少數民族外,一胎化在全國城鄉全面實行,僅雲南、青海、寧夏、新疆農村可生育兩孩。1983年5月,提出「一胎上環,二胎絕育」,1983年創下上環、絕育、人工流產手術數量的多項記錄。
1984年起,計劃生育政策有所調整。各地陸續實施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雙獨兩孩)
1990年代至2010年代:一票否決制和極低生育率
2013年至2015年秋:放開單獨二孩政策與推廣結束一胎化
中央決定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2014年,各地陸續實施單獨兩孩政策。2015年,學者聯名提交建議書,呼籲全面放開二孩生育、取消對公民的生育限制;50位法律學者聯名提交建議書,呼籲儘快廢除生育審批制度,取消社會撫養費制度,實現公民自主生育。
2015年秋:全面二孩政策提前實施
在10月29日上的中共中央十八屆五中全會突然決議: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一胎化在中國大陸
節育措施
為了實現一胎政策,一環二扎(一孩上環,二孩結紮)政策在一些地區沿用至今。強制上環、強制結紮、強制墮胎甚至殺嬰等手段仍然十分常用
社會撫養費
2002年以前,超生的公民會被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2002年9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後,違規生育子女的公民被要求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其中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按省級(即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規定,主要參考的是當地人均收入,如果拒不執行繳費,計生部門會要求地方人民法院強制征繳。強制征繳手段包括直接從個人銀行帳戶劃扣,凍結個人存款,拉黑個人徵信報告。
其他懲罰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繳納社會撫養費人員應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超生的員工可能被開除或受到行政處分。
很多地方把計劃生育和戶口、教育等事項掛鈎,超生子女淪為黑戶,無法接受教育
影響
計劃生育對中國的人口結構、人口總量、生育文化、國民經濟、社會保障、國家安全都產生了很大影響。它使中國的生育率降到極低水平,老齡化日趨嚴重,出生嬰兒男女性別比畸高。未來中國人口總量將急劇減少,經濟增長受到限制,國家安全受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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