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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的定義:
依據難民地位公約第一條第2項第1款,無論請求庇護者具有國籍、或無國籍都適用,難民的定義是:「具有正當理由而畏懼會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的原因,受到迫害,因而居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不能或,由於其畏懼,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的任何人。」
依據公約定義,主要限於遭到「人為政治迫害」的「政治難民」(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政治見解)。因此,此公約庇護對象尚未包括因為天災、戰爭或其他經濟社會因素的「戰爭難民」或「經濟災民/流民」,例如為了尋求更好經濟生活的偷渡犯。由於其他類型的難民,並未受《難民地位公約》的保護,但持續發生的現實,業已成為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的新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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