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成員國 EU
歐洲聯盟成員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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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主權國家 |
位置 | 歐盟 |
創建時間 | 1952年/1958年 |
數量 | 28(2013年7月1日) |
應用範圍 | 21個共和國 7個君主立憲制國家 |
人口 | 504,979,439 |
面積 | 4,381,376 km² |
本級政府 | 24個議會制 政府 1個總統制 政府 3個半總統制 政府 |
歐洲聯盟成員國是根據《歐洲聯盟條約》,自願加入歐洲聯盟的國家。和一般的國際組織不同,作為歐盟的成員國,要遵守共同制定的統一法律;但和聯邦制的國家(如美國)又不同,每個成員國有相對的獨立性,如自行決定外交政策、有自己的軍隊等。
截至2013年7月1日,歐盟共有28個成員國。1957年創立歐盟的核心成員有6個國家,其他國家是先後加入的。要加入歐盟,必須達到哥本哈根標準所要求的政治和經濟條件,也就是說要有一個民主、自由市場的政府,有相應的自由制度、成文的法律;申請國還必須承認歐盟已經存在的法律,並得到已經存在的成員國同意。
成員國的大小、富裕程度、政治體系都不盡相同,但都享有同等的權利;但在有些問題的投票過程,人口多的大國可能享有較多的投票權。到2016年為止,沒有任何國家正式退出歐盟,雖然英國於2016年6月24日舉行公投做出了退出歐盟的決定,但是在經過正式談判前,英國依然是歐盟的一員。
成員國[編輯]
國旗 | 國家 | 全稱 | 入盟日期 | 人口 | 面積 (km²) |
GDP (PPP$) |
吉尼係數 | 人類發展指數 | 首都 | 官方語言 | 例外領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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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 | 奧地利共和國
die Republik Österreich |
1995年1月1日 | 8,372,930[1] | 83,871 | 38,838[2] | 29.1[3] | 0.955[4] | 維也納 | 德語 | – | |
比利時 | 比利時王國
het Koninkrijk België le Royaume de Belgique das Königreich Belgien |
創始國 | 10,827,519[1] | 30,528 | 35,421[2] | 33.0[3] | 0.953[4] | 布魯塞爾 | 荷蘭語 法語 德語 |
– | |
保加利亞 | 保加利亞共和國
Република България |
2007年1月1日 | 7,576,751[1] | 110,910 | 11,900[2] | 29.2[3] | 0.840[4] | 索非亞 | 保加利亞語 | – | |
克羅埃西亞 | 克羅埃西亞共和國
Republika Hrvatska |
2013年7月1日 | 4,398,150[1] | 56,594 | 17,703[2] | 29[3] | 0.805[4] | 薩格勒布 | 克羅埃西亞語 | – | |
賽普勒斯 | 賽普勒斯共和國
η Κυπριακή Δημοκρατία Kıbrıs Cumhuriyeti |
2004年5月1日 | 801,851[1] | 9,251 | 28,544[2] | 31.2[3] | 0.914[4] | 尼科西亞 | 希臘語 土耳其語 |
||
捷克 | 捷克共和國
Česká republika |
2004年5月1日 | 10,512,397[1] | 78,866 | 24,093[2] | 25.8[3] | 0.903[4] | 布拉格 | 捷克語 | – | |
丹麥 | 丹麥王國
Kongeriget Danmark |
1973年1月1日 | 5,547,088[1] | 43,094 | 35,757[2] | 24.7[3] | 0.955[4] | 哥本哈根 | 丹麥語 | ||
愛沙尼亞 | 愛沙尼亞共和國
Eesti Vabariik |
2004年5月1日 | 1,340,274[1] | 45,226 | 17,908[2] | 36.0[3] | 0.883[4] | 塔林 | 愛沙尼亞語 | – | |
芬蘭 | 芬蘭共和國
Suomen tasavalta Republiken Finland |
1995年1月1日 | 5,350,475[1] | 338,145 | 33,555.[2] | 26.9[3] | 0.959[4] | 赫爾辛基 | 芬蘭 瑞典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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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 | 法蘭西共和國
la République française |
創始國 | 64,709,480[1] | 674,843 | 33,678[2] | 32.7[3] | 0.961[4] | 巴黎 | 法語 | ||
德國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
創始國[t 5] | 81,757,595[1] | 357,050 | 34,212[2] | 28.3[3] | 0.947[4] | 柏林 | 德語 | – | |
希臘 | 希臘共和國
η Ελληνική Δημοκρατία |
1981年1月1日 | 11,125,179[1] | 131,990 | 29,881[2] | 34.3[3] | 0.942[4] | 雅典 | 希臘語 | – | |
匈牙利 | 匈牙利[t 6]
Magyarország[t 7] |
2004年5月1日 | 10,013,628[1] | 93,030 | 18,566[2] | 30.0[3] | 0.879[4] | 布達佩斯 | 匈牙利語 | – | |
愛爾蘭 | 愛爾蘭[t 8]
Éire[t 9] Ireland[t 10] |
1973年1月1日 | 4,450,878[1] | 70,273 | 39,468[2] | 34.3[3] | 0.965[4] | 都柏林 | 愛爾蘭語 英語 |
– | |
義大利 | 義大利共和國
la Repubblica italiana |
創始國 | 60,397,353[1] | 301,318 | 29,109[2] | 36.0[3] | 0.951[4] | 羅馬 | 義大利語 | – | |
拉脫維亞 | 拉脫維亞共和國
Latvijas Republika |
2004年5月1日 | 2,248,961[1] | 64,589 | 14,254[2] | 35.7[3] | 0.866[4] | 里加 | 拉脫維亞語 | – | |
立陶宛 | 立陶宛共和國
Lietuvos Respublika |
2004年5月1日 | 3,329,227[1] | 65,303 | 16,542[2] | 35.8[3] | 0.870[4] | 維爾紐斯 | 立陶宛語 | – | |
盧森堡 | 盧森堡大公國
le Grand-Duché de Luxembourg das Großherzogtum Luxemburg d'Groussherzogtum Lëtzebuerg |
創始國 | 502,207[1] | 2,586 | 78,395[2] | 30.8[3] | 0.960[4] | 盧森堡 | 法語 德語 盧森堡語 |
– | |
馬爾他 | 馬爾他共和國
ir-Repubblika ta' Malta Republic of Malta |
2004年5月1日 | 416,333[1] | 316 | 23,583[2] | 25.8[3] | 0.902[4] | 瓦萊塔 | 馬爾他語 英語 |
– | |
荷蘭 | 荷蘭[t 11]
Nederland[t 12] |
創始國 | 16,576,800[1] | 41,526 | 39,937[2] | 30.9[3] | 0.964[4] | 阿姆斯特丹[t 13] | 荷蘭語 | ||
波蘭 | 波蘭共和國
Rzeczpospolita Polska |
2004年5月1日 | 38,163,895[1] | 312,683 | 18,072[2] | 34.9[3] | 0.880[4] | 華沙 | 波蘭語 | – | |
葡萄牙 | 葡萄牙共和國
a República Portuguesa |
1986年1月1日 | 10,636,888[1] | 92,391 | 21,858[2] | 38.5[3] | 0.909[4] | 里斯本 | 葡萄牙語 | ||
羅馬尼亞 | 羅馬尼亞[t 14]
România[t 15] |
2007年1月1日 | 21,466,174[1] | 238,391 | 11,917[2] | 31.5[3] | 0.837[4] | 布加勒斯特 | 羅馬尼亞語 | – | |
斯洛伐克 | 斯洛伐克共和國
Slovenská republika |
2004年5月1日 | 5,424,057[1] | 49,037 | 21,244[2] | 25.8[3] | 0.880[4] | 布拉迪斯拉發 | 斯洛伐克語 | – | |
斯洛維尼亞 | 斯洛維尼亞共和國
Republika Slovenija |
2004年5月1日 | 2,054,119[1] | 20,273 | 27,654[2] | 31.2[3] | 0.929[4] | 盧布爾雅那 | 斯洛維尼亞語 | – | |
西班牙 | 西班牙王國
el Reino de España |
1986年1月1日 | 46,087,170[1] | 506,030 | 29,689[2] | 34.7[3] | 0.955[4] | 馬德里 | 西班牙語 | ||
瑞典 | 瑞典王國
Konungariket Sverige |
1995年1月1日 | 9,347,899[1] | 449,964 | 35,964[2] | 25.0[3] | 0.963[4] | 斯德哥爾摩 | 瑞典語 | – | |
英國 [t 16]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
1973年1月1日 | 62,041,708[1] | 244,820 | 34,618[2] | 36.0[3] | 0.947[4] | 倫敦 | 英語 |
- 附註
- ^ 歐盟不承認北賽普勒斯獨立,但目前事實上賽普勒斯政府無法管轄此地。
- ^ 法律上屬於賽普勒斯領土,但實際賽普勒斯政府無法管轄,由聯合國管轄。
- ^ 1985年格陵蘭單獨退出歐盟。
- ^ 4.04.1 參見歐盟條約第355條(1)款。 [1]
- ^ 根據1990年的條約,前東德和西德合併統一後,自動成為歐盟成員。
- ^ 「匈牙利」即全稱,不使用中文環境常見的「匈牙利共和國」。
- ^ 「匈牙利」即全稱,不使用中文環境常見的「匈牙利共和國」。
- ^ 愛爾蘭憲法規定的正式名稱為「愛爾蘭共和國」,但一般只用於在強調和北愛爾蘭區別時。
- ^ 愛爾蘭憲法規定的正式名稱為「愛爾蘭共和國」,但一般只用於在強調和北愛爾蘭區別時。
- ^ 愛爾蘭憲法規定的正式名稱為「愛爾蘭共和國」,但一般只用於在強調和北愛爾蘭區別時。
- ^ 雖然正式名稱為「荷蘭王國」,但根據歐盟法可以只使用「荷蘭」作為國名。
- ^ 雖然正式名稱為「荷蘭王國」,但根據歐盟法可以只使用「荷蘭」作為國名。
- ^ 阿姆斯特丹是荷蘭憲法規定的首都,但實際上政府設在海牙。
- ^ 「羅馬尼亞」即全稱,不使用中文環境常見的「羅馬尼亞共和國」。
- ^ 「羅馬尼亞」即全稱,不使用中文環境常見的「羅馬尼亞共和國」。
- ^ 在2016年6月23日舉行的公投中有超過半數投票者支持脫離歐盟,英國政府目前已啟動脫離歐盟程序。
擴張[編輯]
歐盟最早是由6個核心國家組建起來的,僅僅過了不到十年,其他的歐洲國家就也有想加入的,以後一直在持續的擴大成員範圍。當時法國總統戴高樂懷疑英國申請加入是想作為美國的特洛伊木馬,所以投了反對票,直到戴高樂離任後,新總統蓬皮杜在和英國首相希思經過長達12小時的談判後,才在英國第三次申請後,於1970年獲得批准加入。[6][7][8]
1969年有四個國家申請加入:英國、愛爾蘭、丹麥和挪威,但挪威因1972年公投被否決沒有獲得批准,[9] [10]只批准了三個國家。[11] 雖然不屬歐洲的格陵蘭在1985年不理會宗主國而單獨退出歐盟,[12]可是仍然有三個國家加入,即結束軍政府獨裁統治恢復民主的希臘,葡萄牙和西班牙。[11]1987年,摩洛哥申請加入,但由於不是歐洲國家而沒有被批准。[13]
冷戰結束後的1990年,東西德合併,以前中立的國家奧地利、芬蘭和瑞典也被接納,[11] 1992年,瑞士申請但被否決[14] 1994年挪威再一次申請,又被公投否決。[15] 2004年,東歐國家也申請,接納了10個國家。[16]
2007年,東歐國家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加入。2013年克羅埃西亞加入。2014年歐盟正式接納阿爾巴尼亞成為歐盟候選國,而馬其頓和土耳其仍在申請中。 [17]雖然土耳其從1980年代就開始申請,但一直因亞美尼亞大屠殺和庫爾德人等人權問題引起爭議,到2004年才開始談判,到了2016年土耳其軍事政變後,因漸趨專制,與俄羅斯重新建立外交關係,至此已減少申請入歐的意欲。[18]
歐盟到現在也沒有停止擴大的計劃,只要是歐洲國家,根據哥本哈根標準,政局穩定、具有自由市場、民主、尊重法律、人權,並且同意遵守歐盟170,000頁的公共法,都可以申請加入歐盟,並進入歐元區。[19]
代表[編輯]
每個成員國在歐盟的各個機構都有代表,在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中都有席位,但投票權並不平等,人口多的大國享有較多的投票權,但小國也具有相比他的人口更多的投票權,歐盟理事會主席由各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為6個月,主要任務是負責日常事務。
每個成員國在歐洲議會中根據自己的人口占有一定的席位,小國按人口比例的議員數目要比大國多,雖然絕對數少,議員以前是由各國議會推薦,但自1979年後,則由普選選出。
各成員國政府指定一名歐盟委員會委員,一名歐洲法院法官,一名歐洲審計院委員,以前大國可以多派委員,但後來隨著成員國增加,目前各國同等只能委派一名,但在歐洲法院中最大的國家可以委任一名總法務官。歐洲中央銀行是由各國中央銀行行長組成,不由各國政府決定。
大國通常在談判中具有更多的發言權,小國在大國之間發生爭持時,起到關鍵的調節人作用,他們的投票也能舉足輕重,但一般情況下還是大國在發揮決定性作用,尤其是當法國和德國意見一致時。
主權[編輯]
- 1. 根據歐盟條約第五條,歐盟對成員國沒有管轄權。
- 2. 歐盟要尊重成員國的平等權利、保持自己國民特性、政治和憲法的基本結構、包括區域和地方的自治權利。要尊重他們基本的國家功能,包括保證領土完整、法律和法規不變、保障國民安全,尤其國民安全是成員國自己的內部事務。
- 3. 依據真誠合作的原則,歐盟和成員國要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完成條約規定的任務。成員國要採取適當的方式,通用的或特殊的,保證履行條約規定的義務或歐盟共同商定的行動。成員國要幫助促進歐盟事業的進展,並防止採取任何對歐盟事業有害的措施。
基本條約規定所有成員國都具有相等的、不可分割的主權,但實際歐盟幾乎在所有方面都像一個「超級聯邦」。由每個成員的代表組成的機構形成一個聯合主權,所以經常被成為「聯營主權」。[20] 這些機構具有制定共同法和在歐盟內執行法律的權力。如果一個成員國違反了歐盟法,會面臨被罰款或撤消基金的處罰,更嚴重的可能會被暫停投票資格。
和其他國際組織不同,歐盟系統已經「變成一個正在互相干涉其他國家內部事務的系統」。[21] 不過在軍事和外交政策方面,主權被干涉的還不多,都是互相合作和經過一致同意的。
由於各國還具有主權,假如某個成員國對某項一直同意的法律不滿,他可以選擇退出歐盟以避開這個法律,因此大家都避免制定可能有危害的法律,所以目前這種情況還從沒有發生過。不過,現實政治、政治妥協和政治壓力會導致一個國家可能會同意接受對自己並沒有利益的措施,以便改善關係,導致將來通過對自己有利益的措施時會更容易些。
對於歐盟法是否應該凌駕於本國法律之上,一直有爭議,條約並沒有規定,可是法院在具體執行時是以歐盟法為主,而且里斯本條約也是這樣規定的,有的國家的法律系統,例如法國和義大利,也是照此辦理,但另外一些國家,如波蘭、德國就認為本國的憲法是最權威的。
政治體制[編輯]
歐盟的加入條件只要求成員國的政治體制是自由民主的,對每個國家的具體體制沒有約束,可以維持自己的傳統。其中有7個國家是君主立憲制,賽普勒斯是總統制;有3個國家為半總統制,即總統和總理分享行政權;其他成員國都是議會制,總統或君主都只是虛位元首,由議會選舉的總理掌握行政權。
地方政府的形式也不相同。德國和比利時是聯邦制,波蘭和馬爾他是中央集權,英國和西班牙是地方自治,法國則有海外領地。有的海外領地屬於歐盟,如奧蘭 (芬) 、瓜德羅普、馬提尼克、馬約特、法屬蓋亞那、留尼旺 (法)、直布羅陀 (英)、加那利群島、休達與梅利利亞 (西)、亞速群島與馬德拉 (葡);但有的則不屬於歐盟,如海峽群島 (根西和澤西) 、曼島 (英) 與法羅群島 (丹)。
退出和暫停成員資格[編輯]
格陵蘭曾經不顧宗主國而自行退出歐盟,里斯本條約首先制定成員可以通過談判程序自行退出歐盟的條款,退出程序載在歐盟條約第50條中「任何成員國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退出聯盟」。
歐盟條約第7條提出暫停成員資格的規定,如果某個成員經常違反歐盟在歐盟條約第2條規定的基本原則如自由、民主、人權等,經過除當事國以外的簡單多數投票通過,即可暫停其成員資格;但決定其是否違反基本原則,則需全體一致投票通過。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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